第一部分 正文

普赖斯博士曾于1789年11月4日布道,那天是1688年发生在英国的所谓“革命”的纪念日。伯克先生在谈到这次布道时说:“这位爱谈政治的牧师接着认定,根据革命的原则,英国人民已经获得了三项基本权利:

伯克先生所用的证明方法就同他说过的话一样荒谬无稽。他认为享有这种权利的人或一代人已经去世,这种权利也同他们一道消失了。为了证明这一点,他引用了英国议会约在一百年前向威廉和玛丽所作的声明:“神职与世俗的上下两院的议员们谨以上述人民(指当时在世的英国人民)的名义,最谦卑忠诚地表达他们自己和他们子孙后代的永远顺从之意。”他还引用了议会在同一王朝统治期间通过的另一项法案中的条文,他说这一条文“使我们(指当时在世的人)和我们的子孙后代对他们和他们的子孙后代永远承担义务”。

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一些共同的原则。在英国,无论父母或家长,或自称全能的议会权威人物,都无权约束或控制一个年过二十一岁的人的人身自由。那么,1688年的议会或任何一届议会有什么权利根据可以永远约束子孙后代呢?

在国家或个人挑衅和激怒对方的不文明行为中,伯克先生论法国大革命的小册子非比寻常。无论法国人民还是国民议会都没有操心英国或英国议会的事务,而伯克先生竟在议会和公共场合无端地对法国国民和国民议会进行攻击,这种行为不可借规矩来原谅,也不可用政策来辩解。

伯克先生对法国种种事态的见解一直是错误的,他自己也颇感失望。但是,他的希望是那么与众不同,或者他的失望是那么满怀恶意,以至于他有各种新的借口坚持下去。在某个时期,伯克先生根本不相信法国会发生任何革命。那时他的看法是,法国人既没有胆略干革命,也没有毅力支持革命。但是现在革命爆发了,他就想通过谴责革命来掩饰他以前的看法。

普赖斯博士并没有说做这些事的权利属于这个人或那个人,或者属于这一类人或那一类人;而是说它属于全体人民,是所有国民固有的权利。而伯克先生却否认英国国民拥有这种权利:全体人民也好,部分人民也罢,还否认任何地方存在这种权力。而且更加不可思议的是,他竟然说:“英国人民绝对不要这样一种权利。谁要是主张这种权利,他们将不惜牺牲生命财产来抵制。”人们拿起武器和牺牲自己的生命财产不是为了维护他们的权利而是为了摒弃权利,这真是前所未有的新发明,和伯克先生发表悖论的天赋倒是十分相称。

我并不是在为赞成或反对此处或别处的任何形式的政府或任何政党而争辩。他们有权去做全体国民所选择的事情,伯克先生却说不行。那么,权利究竟存在于何处呢?我是为生者的权利辩护,反对死者用一纸空文规定的权威断送、控制和契约化这些权利;伯克先生却为死者的权威辩护,不顾生者的权利和自由。曾经有个时期,国王在临终前用遗嘱转让他们的王位,把人民像荒野里的野兽一样移交给他们指定的任何继承人。这种做法现在已被彻底废除,几乎淡出人们的记忆。虽然这种做法过于丑恶而让人难以置信,但是伯克先生却用类似性质的议会条文来建立他的政治教派。

那些已经去世和那些尚未出世的人,他们彼此相距之远,让人难以设想。那么,他们之间还可能存在什么义务?他们中的一方已死而另一方尚未出生,且还能制定什么样的规章或原则?双方在这个世界上永无见面的机会,一方怎能永远控制另一方呢?

死后统治的狂妄设想是一切暴政中最荒谬无礼的。人不能视他人为私有财产,任何世代的人也不能视后代人为私有财产。1688年或其他任何时期的议会或国民无权处置今天的国民,或者以任何形式约束和控制他们,正如今天的议会或国民无权处置、约束或控制百年或千年后的国民一样。每一代人都符合而且必须符合那个时代所要求的所有目的。要适应生者,而非死者。人一旦死去,他的权力与需求也随之消失;既然不再参与世事,他也就不再有权决定由谁来统治世界或如何组织和管理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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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中几乎所有能找到的谩骂语言都被伯克先生用来抨击法国国民和国民议会了。所有怨恨、偏见、无知或者有意所能表达的一切,都在近四百页的篇幅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按照伯克先生写作的思路和计划,他似乎本可以写上成千上万页。情绪激愤之下,如果舌头或笔头失去控制,那么话题虽然没有被详尽地研究,作者却被搞得精疲力竭了。

3.组织自己的政府。”

辱骂国民议会犹嫌不足,他在书中还用很大的篇幅辱骂普赖斯博士(Dr. Price,当今最宅心仁厚的人之一)以及革命会和宪政资料研究会这两个英国的社会团体。

伯克先生凭什么又如何来证明人可以有权永远约束子孙后代呢?他已经捧出了他的条文,但他还必须证明这种权利存在以及如何存在。如果它一直存在,那么它现在也一定存在,因为凡是属于人性的东西,是不可能被人消灭掉的。死亡是人的特性,人不断出生,也不断死去。可是伯克先生却塑造了一个政治上的亚当 ,子孙万代都得永远受其约束;因此,他必须证明他塑造的那个亚当拥有这种权力或权利。

通过把那些条文公布于众,伯克先生却做了一件好事,不是为他的事业而是为他的国家。这些条文证实,随时提防别人企图侵占权力、防止这种企图趋向极端是多么必要。令人惊奇的是,詹姆士二世因擅自建立权力而获罪被逐,但是这桩罪竟然被逐放他的议会以另一种形式重犯。这就表明人们在革命时期对人权的了解很不全面。那届议会擅自建立的永远支配人们及其后代自由的权利(因受委托,它没有也不可能拥有这种权利,也没有人能给它这种权利),同詹姆士二世企图建立的控制议会和国民的权利(他也因此获罪被逐),在专制无理方面性质相同。唯一不同之处是(因为在原则上并无不同),一个是对在世的人僭权,而另一个则是对未出世的人僭权。既然两者的立足点都靠不住,两者必然同样无效且无用。

1.选举自己的地方长官;

只要稍稍动一下脑筋就会明白,在某一

鉴于伯克先生不时从这些可怕的原则中吸取毒素,非但加害英国国民,而且加害法国大革命和国民议会,并用“篡夺者”一词来指控那些可敬的、过去和现在都光彩夺目的人,我将毫不客气地用另一套原则来回敬他。

在英国,据说未经本人同意,不能拿别人钱包里的钱。但是,谁授权或谁能授权1688年的议会控制并剥夺子孙后代的自由(这些人尚未出生,无法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永远限定和限制他们在某些情况下采取行动的权利呢?

绳索的韧性越差,可承受的拉力就越小;除非有意把它拉断,否则就不应该去拉它。如果有人打算推翻伯克先生的主张,他就会照伯克先生所做的去做。他会大大地强化权威,以便对权威的正当性表示异议,而这种异议一旦冒头,权威就不得不放弃。

1688年英国议会做了一件事。对他们本身及其选民而言,他们有权这样做,而且似乎也应该这样做。但是除了这项因受委托而拥有的权利之外,他们却擅自建立了另一项权利,即永远约束和控制其子孙后代的权利。这样,事情本身就分成了两部分:他们受委托而拥有的权利和他们擅自建立的权利。第一项权利得到了认可;对于第二项权利我要作如下答复:在任何国家,从来不曾有、从来不会有、从来也不可能有一个议会,或任何一类人,或任何一代人,拥有权利或权力来永远约束和控制其子孙后代,或永远规定世界应如何统治及由谁来统治,因此所有这类条款、法案或声明本身就是无效的。它们的制定者企图用它们来完成自己既无权利又无权力也无力量去执行的事情。任何一个时代和世代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像以前所有的时代和世代的人那样自主自由地采取行动。

2.罢免违法乱纪的地方长官;

伯克先生以为祭出这些条文,他的论点就理所当然地成立了。他想要通过宣称这些条文永远废除了国民的权利来证明他的论点。他并不满足于这样的再三声明,还进一步说什么“即使英国人民在革命前享有这种权利(他承认早期不但在英国,而且在整个欧洲,情况都是如此),但英国国民在革命时期就为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子孙后代严肃认真且永远地否定和放弃这种权力”。

就人的理解力而言,伯克先生向读者表达的信息荒谬得无以复加。他对他们以及未来的世人说,有一群一百年前在世的人制定了一项法律,现在国内没有、永远不会有、永远不可能有一种权力来改变它。神权是耍了多少狡猾或有悖常理的手段才终于统治了轻信的人类。现在伯克先生又发现了一种新的神权,他借助这种一贯正确的议会的权力缩短了他通往罗马 的路程;他还指出议会过去所做的一切就像是出自神权,因为那种权力必然是超人的,人的权力永远也不能改变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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